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行政抗诉的期限为:

  • 普通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 特殊情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

超过上述期限未提出申请的,将丧失通过抗诉程序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