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项 后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5条 《民法典》第527条
适用情形 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未履行时,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履行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时,可中止履行
权利主体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举证责任 无需主动举证 需提供对方丧失履约能力的确切证据
法律后果 可拒绝履行直至对方先履行 可中止履行,若对方未恢复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可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