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或音频文件100个以上,或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200件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非牟利性传播淫秽物品达到前述数量两倍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 建立淫秽网站或提供直接链接,注册会员达1000人以上的,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
- 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允许或放任在网站投放广告,收取广告费达到1万元以上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