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证明夫妻关系主要通过以下法律依据和证明材料:
一、法定证明方式
- 结婚登记: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
- 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关系的法定证件(民法典第1050条)。
二、特殊情况证明
- 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构成事实婚姻(民法典司法解释)。
- 法院确认:婚姻效力存在争议时,可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关系(民法典第1051-1053条)。
三、辅助证明材料
- 户口簿婚姻状况栏记录
- 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公证书
- 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