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