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环境保护法》确立,核心内容包括:
- 无过错责任原则:污染者即使无主观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即需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229条)
- 因果关系推定:被侵权人只需证明初步关联,污染者需自证无因果关系(民法典第1230条)
- 连带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份额(民法典第1231条)
- 惩罚性赔偿:故意违规排放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可主张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1232条)
特殊情形处理:
- 第三方过错导致污染的,被侵权人可向污染者或第三方索赔
-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 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