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死缓)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但《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