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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的特殊性
环境污染责任具有以下特殊性:
责任主体多元性
:可能涉及生产者、排放者、运输者等多方主体
因果关系复杂性
:污染与损害之间常存在长期潜伏性和间接性
举证责任倒置
:通常由污染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
损害后果持续性
:环境污染往往造成长期、不可逆的生态破坏
赔偿范围广泛性
:包括直接损失、生态修复费用及预防性措施成本
本文分类:
生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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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5-07 10: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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