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具有以下特殊性:

  • 责任主体多元性:可能涉及生产者、排放者、运输者等多方主体
  • 因果关系复杂性:污染与损害之间常存在长期潜伏性和间接性
  • 举证责任倒置:通常由污染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
  • 损害后果持续性:环境污染往往造成长期、不可逆的生态破坏
  • 赔偿范围广泛性:包括直接损失、生态修复费用及预防性措施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