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损害,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三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 第五条 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 第六条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第七条 国家鼓励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支持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