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要依据《民法典》及《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
- 污染者担责原则: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个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29条)
- 第三方责任:若损害由第三人过错导致,受害人可向污染者或第三人索赔(《民法典》第1233条)
- 共同责任:多个污染者存在时,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因素分担责任(《民法典》第1231条)
- 政府责任:监管部门失职导致污染扩大,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受害人需举证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污染者则需举证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环境鉴定评估确定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