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1〕1号)

第一条 为依法惩治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一)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
(二)提供隐蔽处所、财物的;
(三)帮助其逃匿的;
(四)作假证明包庇的;
(五)其他帮助逃避处罚的情形。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前条所列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条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六条 本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