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辩护律师的以下权益:

  • 会见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公安机关不得无故阻挠或监听。
  • 阅卷权: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公安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或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 提出意见权: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就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 申诉控告权:辩护律师对公安机关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
  • 人身安全保障: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