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辩护。如果被告人对委托的辩护人不满意,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拒绝该辩护人继续辩护,并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拒绝辩护后,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如果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且无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准许,但被告人需自行行使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