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 辩护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权:

  • 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嫌疑人
  •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 会见时不被监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