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实施防卫行为时存在对不法侵害事实的认识错误,符合刑法理论中"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现就本案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主观方面:当事人基于现场环境、对方言行等客观因素,产生了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合理误判。监控显示案发时对方存在持械逼近、言语威胁等行为,足以使正常人产生紧迫危险的认识。
  2. 客观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3号,假想防卫的认定应考察行为人认知的合理性。本案事发于深夜僻静路段,对方多人围堵且拒绝表明身份,当事人误判具有现实基础。
  3.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及司法解释,假想防卫阻却犯罪故意。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而非伤害故意,其行为性质属于认识错误下的防卫过当。

恳请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特殊性,依法认定假想防卫成立。我的当事人作为普通公民,在遭遇突发状况时表现出的警惕性,本质上是对社会安全的正当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