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38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5条要求:"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司法实践中需注意:公安机关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对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意见应当书面回复。若未依法听取意见,可能成为程序违法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