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性质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生效裁判的纠错程序;二审程序是对未生效裁判的普通救济程序。
  2. 启动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可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申请启动;二审程序只能由当事人上诉启动。
  3. 审理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针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二审程序针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
  4. 时效限制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无严格时效限制;二审程序须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
  5. 审理法院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可由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审理;二审程序必须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更强调纠错功能,而二审程序侧重权利救济和审判监督的双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