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1. 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 补正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3. 不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殊情况下,法律、法规对受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