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救济程序,主要区别如下:

  1. 性质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对未生效裁判的普通救济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生效裁判的特别救济程序。
  2. 启动条件不同:第二审程序只需当事人上诉即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需要符合法定再审事由。
  3. 审理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针对一审未生效裁判;审判监督程序针对已生效的裁判。
  4. 审理法院不同:第二审由上一级法院审理;再审可由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审理。
  5. 时效不同:上诉有明确期限(通常15日);再审申请期限为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

二者联系体现在:都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途径,都可能改变原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