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如下:

  • 普通仲裁程序: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
  • 简易程序: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决
  • 涉外仲裁案件:无明确规定,通常参照国际惯例6-9个月

特殊情况下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