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不可抗力:完全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污染损害;
  2. 受害人故意:损害因受害人自身故意行为导致;
  3. 第三人过错:污染完全由第三人过错造成,且行为人已采取合理防范措施。

注:行为人需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