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以下证据应及时告知法院:

  • 物证:与案件相关的实物证据,如作案工具、赃物等;
  • 书证:文件、记录、合同等书面材料;
  • 证人证言:目击者或知情人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
  •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嫌疑人自认或否认罪行的陈述;
  • 鉴定意见: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如DNA、笔迹等);
  • 勘验、检查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或人身检查的记录;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通话记录、电子文件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上述证据需在开庭前提交法院,确保控辩双方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