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中第三人过错的认定需满足以下要件:

  1. 行为关联性:第三人的行为与污染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 主观过错:第三人存在故意或过失(如违规排放、未履行防污义务);
  3. 责任独立性:第三人的行为足以单独导致损害发生,或与污染者行为共同作用;
  4. 可归责性:依据《民法典》第1233条,被侵权人可直接向第三人追责。

司法实践中需通过证据(如监测数据、操作记录)证明第三人过错程度及其对损害结果的贡献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