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 对新发现的漏罪单独作出判决
- 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刑法第六十九条)决定执行的刑罚
- 已执行的刑期计入新判决的刑期内("先并后减"原则)
示例:前罪判5年已执行3年,漏罪判4年,则应在5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执行刑期(如决定执行8年),减去已执行的3年,还需服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