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部分案件可以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两类案件允许当事人达成和解:

  1. 自诉案件:如侮辱、诽谤、虐待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可自行和解并撤回起诉。
  2. 特定公诉案件: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犯罪(如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

注意: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等严重犯罪案件不适用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