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不予立案时,当事人可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 要求书面说明:向法院申请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并载明理由;
  2. 提起上诉: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3. 补充证据:根据不予立案理由补充材料或证据后重新起诉;
  4. 检察监督: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