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受理、调查和处理保险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

第三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设立举报受理部门,负责统一接收举报信息,并建立举报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倡实名举报。

第六条 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七条 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处理意见。

第八条 举报人有权查询举报事项的处理进展,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