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行政复议期间,通常不会开庭审理。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程序,属于行政法范畴;而民事案件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二者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期间,原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一般会中止,待复议结果确定后再决定是否恢复审理。

例外情况是,如果复议结果可能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关键事实认定或法律责任划分,法院有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继续审理。但这种情况较为罕见,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