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下:

  1. 普通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内宣判
  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3.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延长至1个半月
  4.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注: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期间不包括公告、鉴定等中止审理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