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侵犯通信自由案等;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但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即公诉转自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