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
-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 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自然资源权属决定不服的;
-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补偿决定不服的;
- 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也属于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