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限于"物质损失",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但存在两种特殊情形:1)刑事案件终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涉及侮辱、诽谤等特定案由时,可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