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限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