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不服的;
  3. 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自然资源权属决定不服的;
  5. 对征收、征用及补偿决定不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权的;
  8.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9.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 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11.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但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