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一条明确: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假释的罪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或犯新罪的,将撤销假释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考验期满未违反规定的,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