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假释考验期的折抵标准如下:

  1.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3. 在假释考验期内被撤销假释的,已经经过的考验期不计入刑期
  4. 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假释考验期

特殊情况下,如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或有立功表现,司法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措施,但不影响原考验期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