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刑的刑期一般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如逮捕后羁押期间),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具体规定如下:

  • 管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拘役/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不折抵刑期

例外情况:若因同一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后改判刑事处罚的,也可按规定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