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因此第21天仍处于合法拘留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