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监视居住适用于以下情形: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