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通常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特殊情形下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
- 出资不实责任: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补足外还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抽逃出资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人格混同责任: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导致人格混同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清算责任:股东未依法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可通过以下方式规避风险:
- 严格遵守出资义务并留存凭证
- 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 避免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
- 重大决策保留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