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通常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特殊情形下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

  1. 出资不实责任: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补足外还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抽逃出资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人格混同责任: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导致人格混同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清算责任:股东未依法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可通过以下方式规避风险:

  • 严格遵守出资义务并留存凭证
  • 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 避免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
  • 重大决策保留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