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注册资本未到位时,股东需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责任包括:
- 补足出资责任:股东应按章程约定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逾期未缴的需补足本金及利息;
- 债务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未实缴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违约责任: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权利限制: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未出资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8条、司法解释三第13条。建议股东在认缴注册资本时合理评估实缴能力,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