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需承担以下责任:

  1. 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连带责任: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返还义务。
  2. 出资填补责任: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应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 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 行政或刑事责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可能面临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