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若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连带责任
- 《九民纪要》第10-13条:明确人格混同、过度支配等认定标准
- 司法实践中常见情形包括:财务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等
股东需自证不存在滥用行为,否则可能面临:① 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② 追索个人财产 ③ 刑事责任(如构成抽逃出资罪等)。建议保存完整财务凭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以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