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受让股东原则上不承担补缴出资责任,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1. 明知或应知出资瑕疵:若受让股东明知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仍受让股权,需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2. 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股权转让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受让方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3. 公司章程特殊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有明确规定时,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明确规定,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或债权人可请求受让人连带承担原股东未履行的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