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注册资本未到位时股东需承担以下责任:

  1. 补足出资责任:股东应在认缴期限内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逾期未缴则需补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在未缴资本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权利限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可能被限制。
  4. 股东除名风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5. 行政责任: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罚款(虚假出资额5%-15%)。

注:以上责任适用于认缴制下股东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具体需结合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