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下情形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 未经许可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
- 擅自发布他人私密场合的肖像照片
- 通过PS等技术恶意篡改他人肖像
- 在影视作品中未经允许使用群众演员清晰面部特征
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
-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使用
- 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再现肖像
- 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需要
-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