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规定,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构成条件包括:

  1.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商业声誉仍实施;
  2. 客观行为:通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或与他人串通实施损害行为;
  3. 侵害对象:针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4. 损害后果: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如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破产等)。

注:需与正当商业评价、消费者批评等合法行为相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