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认定标准如下: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四条)
-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 患职业病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等伤害
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
-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 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
- 故意犯罪
- 醉酒或吸毒
- 自残或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