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伤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特殊情形说明:

  •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适用三年普通时效
  • 治疗未终结时,时效从治疗终结或伤残评定之日起算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