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保险通常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主要原因是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无价性,不同于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但以下两种特殊情况除外:
- 医疗费用保险: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可代位追偿医疗费用部分
- 团体意外险:部分地区司法实践认可用人单位已赔付后的代位求偿
人身损害保险通常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主要原因是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无价性,不同于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但以下两种特殊情况除外: